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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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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5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21日09:25:19 打印此页 关闭
 

认定为科技型企业有哪些优势?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又有哪些?本文为大家详细解读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文|聂丽娜 安晓梅 卓政律所·领安法税团队


全文目录如下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六、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文件:
    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四、 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1.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1.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六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1.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七、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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