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 暂无联系客服

站点公告 网站首页> 站点公告

转发工信部财务司关于组织开展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分享到: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5日13:29:31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关于组织开展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工财函〔2022〕20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关于组织开展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工财函〔2022〕20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含央企)应报尽报,确保本地区需复核的企业应核尽核,指导企业规范填写相关材料。

二、请按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有关要求,会同企业所在地海关、财政局、税务机关对新企业免税资格申请报告和已享受政策企业免税资格复核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请于2022年8月23日前将报送文件(一式三份)、新企业免税资格申请报告和已享受政策企业免税资格复核报告(纸质版一式六份,电子版(光盘)三份)报送我局。

四、已享受政策企业,如《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版)》中相关装备或产品技术规格、名称等有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免税资格。

五、已享受政策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报告的,视同放弃免税资格,自下年度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六、对于政策有关目录(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中执行年限为2022年到期的产品,企业无需申请或复核。

联系人:行业管理一科 杨  集  57500246/57500349

邮  箱:fsgxj57500246@163.com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2.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