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速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作用,规范企业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持续开展创新活动的单位组建,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旨在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集聚创新资源,深化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转化科技成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第四条 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创新中心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市创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创新中心每年认定一次,管理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及创新体系建设总体布局需要,发布申报通知,由具备条件单位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愿申请认定。
第七条 申报单位是创新中心建设的主体,应为创新中心开展研发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申请认定创新中心的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所需的实验、试验条件,拥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他基础设施;
(二)申报单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技术等);
(三)申报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并有较强研发费用投入能力,上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企业应有相对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及研发团队,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一般不少于5人;
(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纳税、知识产权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管理部门根据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发布年度创新中心认定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独立申请,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申请,按照要求编制《丹东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和《丹东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材料,经县(市)、区、经济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文件推荐,报市管理部门受理;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受理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核验,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联合行文予以认定,并授予丹东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铭牌。
第九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重点产业集群骨干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创新中心,给予优先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创新中心为申报单位内设研发机构,由依托单位负责运行与管理,提供创新中心运行所需资金、物资、人才和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设立专门财会账目,对创新中心投入经费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经费进行单独管理和核算;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并接受相关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与生产、营销、信息等部门密切合作,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需要,制订年度新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计划,发挥技术创新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创新中心独立运行,面向相关行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创新中心应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总结材料;满3年,管理部门对其建设、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 评价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创新中心及其他创新载体建设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市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评价不合格的创新中心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中心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在认定和考核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报每年工作进展情况的,将取消其创新中心资格,追缴后补助资金,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因独立运行或依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的,应在发生变更6个月内报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及市创新中心申报、管理、考核等所需的格式文本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