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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支持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组建。其他单位申报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应建有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出具具备较强成果转化能力证明。 

名称:省技术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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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含义: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支持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组建。其他单位申报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应建有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出具具备较强成果转化能力证明。 



申报网址:http://218.60.151.64/framework/  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

在系统内填写申报内容、提交建设运行方案、项目预算、平台负责人签署的科研诚信承诺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7月15日前提交初审单位

申报时间:《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将于2022-07-15 23:55:00截止


相关文件: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及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申报原则:

一、名额分配:

2022年省重点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限额推荐,沈阳市、大连市限额推荐15个,其他市(含沈抚新区)科技局限推荐5个,其他单位限额推荐2个。根据省政府《关于对2021年度落实有关重大政策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辽政办〔2022〕12号)的要求,对于提升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增长率成效明显受激励相关地市可适当增加推荐名额。 


二、申报原则

1.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支持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组建。

其他单位申报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应建有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出具具备较强成果转化能力证明。 

2.省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鼓励高校院所联合企业共同组建。企业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要求牵头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具有较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且近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1.41%(全国平均值)或实验室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3.同一负责人、同一团队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任务。 

4.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任务。 

5.已布局建设省级创新基地的研究方向原则上不再重复批建。 


优势好处:

1.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支持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组建。其他单位申报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应建有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出具具备较强成果转化能力证明。

2.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全省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4.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我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

分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和 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5.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 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我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 分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和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一)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围绕辽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 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瞻性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 应用示范及产业化,综合实力和技术研发水平国内领先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二)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围绕辽宁长远发展需求和重要领 域发展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应 用示范及产业化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申报认定程序: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即纳入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 建设期满,应完成既定建设目标,开放运行。

(1)依托单位组织填写《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 并制定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依据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要求和申报条件,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材料进行综 合评审评估和现场考察论证,择优确定拟新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4)省科技厅对拟新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建设公文,进入建设期。


申报条件:

申报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

1.中心的主体单位为学科优势明显、科研实力雄厚和成果转化业绩显著的具有领先水平技术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骨干龙头企业;

2.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10项以上,解决行业中关键共性技术10项以上。建立起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与50家以上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5亿元以上;

3.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0万元;

4.拥有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领军人才及其研发团队。

(二)专业技术创新中心。

1.中心的主体单位为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独立法人单位;

2.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建立起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具有一批稳定、专业开展技术研发及服务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团队;

3.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4.拥有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及专职的技术研发与管理人员队伍。



申报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隐藏条件:

1.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一般由管理委员会、技术指导委员会、中心主任、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2.管理委员会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 (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3.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4.技术指导委员会须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

技术指导委员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