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职称评定:围绕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辽转化,为辽宁全面振兴和全方位振兴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和人才支撑。
我省事业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岗位聘任条件,鼓励本单位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在其所在单位进行聘任。加强引导非公有制单位将职称评审结果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培养、使用相衔接,并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岗位晋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经验丰富、能力突出,拥有职称,岗位晋升、涨薪加酬、人才补贴:不同地区针对持证人才有不同的补贴政策,住房补贴 ,技术负责人资格门槛
绿色通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提出在工程、农业职称系列中分别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按实际从事专业方向开展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职称评定,为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开辟绿色通道。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每年评定一次,年度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60%。
相关文件: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印发
适用于持有科技成果并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的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内容,重视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加大企业评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的权重系数。
一、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兴业态以及社会组织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参加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 (申报人员应为拥有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核心成员,科技成果须在辽宁区域范围内进行转化,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农业两个系列科技成果转化专业的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022年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修订)(辽人社职〔2022〕17号)及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进行。
三、评审要求
(一)参加正高级、副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奖励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相关材料、专利证书相关材料、横向课题相关材料、农作物新品种相关材料、畜牧新品系相关材料等复印件材料1份;
2.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者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者以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和折算股份等复印件材料1份;
3.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中的应用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需加盖财务章,签订合同金额原则上不能代替效益证明;
4.效益证明中如提供企业所占股份的股比,需该单位出具该项成果与其科技成果占比证明;
5.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有效证明要与科技成果一致;
6.科技成果相关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7.参评人员须提供在辽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单位用工合同。
(二)参评人员须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1)1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4份,其中卷内装订1份原件,另报3份复印件;《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三)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须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在兼职企业参加科技成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对于使用同一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应明确各自效益权重,推荐单位要严格审核材料。
(五)参评人员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
(六)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评审,业绩成果体现不出岗位价值和实际贡献,相关单位不予推荐。
(七)参评2022年科技成果转化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计算时间截止为2022年7月10日。
申报条件:
(一)副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满3年,在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特别优异的,满足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九条)可破格申报参评。
第八条 基本条件。参加正、副高级职称评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个人及所带团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四)申报人员应为拥有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核心成员,科技成果须在辽宁区域范围内进行转化,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产业实践工作或产学研合作经历,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得到用人单位的充分认可。
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2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应用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同时须具备查新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下同)。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第1名至少1项);或二类知识产权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并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或专项审计报告,下同)。
(四)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并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为准,下同)。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20%以上(以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下同)。
(二)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副高级职称满3年,在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特别优异的,满足下列条件1项以上可破格申报参评:
第八条 基本条件。参加正、副高级职称评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个人及所带团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四)申报人员应为拥有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核心成员,科技成果须在辽宁区域范围内进行转化,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具有比较丰富的产业实践工作或产学研合作经历,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得到用人单位的充分认可。
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3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7项以上(第1名至少5项)。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8000万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或二类知识产权7项以上(第1名至少4项),并在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4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40%以上。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